湖南省公安廳 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

        來源: 湖南省公安廳 瀏覽量:1次  字體:
        索引號 43060000/2017-1245781 發(fā)布機構 君山區(qū)政府 文 號 湘公發(fā)〔2017〕29號
        統(tǒng)一登記號 未知 信息狀態(tài)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生成日期 2017-10-25 公開日期 2017-11-06 02:38 公開范圍 全部公開

        各市州公安局:

        為全面解決我省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fā)〔2015〕96號),結合我省實際,現(xiàn)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fā)〔2015〕16號)、《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湘政辦發(fā)〔2016〕12號)要求,摸清無戶口人員底數,著力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更好地服務和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建設。

        (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辦理,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堅持區(qū)別情況,分類實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堅持綜合配套,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收養(yǎng)登記、流浪乞討救助、國籍管理等相關領域政策統(tǒng)籌考慮、協(xié)同推進。

        (三)任務目標。認真落實戶口登記政策,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guī)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戶口,努力實現(xiàn)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

        二、分類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可以憑《出生醫(y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申請隨父落戶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y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y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y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jiān)護人憑《出生醫(y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公安機關對因不符合簽發(fā)條件不能獲得《出生醫(yī)學證明》的人員,可憑具有資質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或者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的接生證明、村(居)委會證明等相關證明,或者公安機關的調查核實材料為其辦理戶口補登。

        (三)未辦理收養(yǎng)登記的事實收養(yǎng)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yǎng)登記的事實收養(yǎng)無戶口人員,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yǎng)登記,憑申領的《收養(yǎng)登記證》、收養(yǎng)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yǎng)子女未辦理收養(yǎng)登記的,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yǎng)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yǎng)公證書、收養(yǎng)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公安機關對于因不符合收養(yǎng)規(guī)定,不能依法辦理收養(yǎng)登記或事實收養(yǎng)公證的無戶口人員,可在履行了采集DNA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內進行比對、向社會發(fā)布尋親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滿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后,辦理戶口補登,將其戶口登記在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上。如因社會福利機構不愿接收等原因不便登記在該機構集體戶上的,也可以登記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設立的公共集體戶上,或者登記在撫養(yǎng)人家庭戶上,家庭關系應登記為非親屬關系,其中屬農村地區(qū)的須經當地村組同意。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xiàn)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五)農村地區(qū)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農村地區(qū)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謴统W艨诤,符合現(xiàn)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fā)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xiàn)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yè)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jiān)護人可以憑《出生醫(y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取得《出生醫(y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八)長期滯留的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和棄嬰(兒)。滯留在救助管理機構以及公辦、民辦福利機構或其他社會組織等托養(yǎng)機構內滿6個月的無法查明身份信息受助流浪乞討人員,以及兒童福利機構或其他合法機構養(yǎng)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8歲以下棄嬰和兒童,由救助管理機構或兒童福利機構準備好相關申報材料,報請主管民政部門向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九)其他無戶口人員。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jiān)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公安機關對于經反復調查仍難以認定的無戶口人員,可先辦理戶口登記,加注存疑標識,再加強后續(xù)身份核查。

        三、切實抓好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公安機關要站在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無戶口人員落戶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牢固樹立“不管無戶口人員問題是什么時候、什么原因造成的,都要予以解決”的責任意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二)認真核查辦理。各地公安機關要深入開展摸底調查,摸清轄區(qū)無戶口人員底數,健全與衛(wèi)生計生、司法、民政等部門間的協(xié)作聯(lián)動、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發(fā)現(xiàn)出生未申報戶口人員、收養(yǎng)未落戶人員、長期滯留乞討無戶口人員、棄嬰(兒)線索。要規(guī)范受理審批程序,加強對無戶口人員人像、指紋信息備案和比對核驗,確保登記身份信息的準確性、唯一性。要嚴密戶籍檔案管理,對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材料逐一建檔,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

        (三)加強宣傳引導。無戶口人員落戶工作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要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要加大宣傳力度,深入基層、深入農村、深入群眾,準確解讀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主要政策措施,廣泛宣傳公民登記戶口的權利和義務,努力爭取廣大群眾的支持和配合,積極動員無戶口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強化責任落實。要嚴格落實戶口登記管理首辦責任制和終身責任制,建立倒查追責制度,防止出現(xiàn)冷硬橫推、刁難群眾等“不作為”問題和利用職務之便辦理虛假戶口等“亂作為”問題。要加強督導檢查,采取接受群眾投訴舉報、明察暗訪等方式,加大對政策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力度,確保無戶口人員落戶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湖南省公安廳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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