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岳陽市城市容貌標準》的通知

        來源: 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瀏覽量:1次  字體:
        索引號 4121/2020-1762391 發(fā)布機構 區(qū)城管局 文 號
        統(tǒng)一登記號 未知 信息狀態(tài)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生成日期 未知 公開日期 2020-10-16 04:16 公開范圍 全部公開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城陵磯新港區(qū)、南湖新區(qū)、屈原管理區(qū),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岳各單位:

        《岳陽市城市容貌標準》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2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容貌建設與管理,創(chuàng)建文明、美麗、宜居的城市環(huán)境,根據(jù)《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2008)和《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岳陽市機動車停車條例》《岳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岳陽市城區(qū)(包括岳陽樓區(qū)、云溪區(qū)、君山區(qū)、岳陽經開區(qū)、城陵磯新港區(qū)、南湖新區(qū),下同)中的建(構)筑物、道路和橋涵、園林綠化、公共設施、戶外廣告設施、城市照明、環(huán)境衛(wèi)生、城市水域、居住區(qū)等有關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條 本標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對違反本標準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章 建(構)筑物

        第四條 建(構)筑物應保持外形完好、整潔、美觀,不得擅自改變外立面原有設計和建(構)筑物功能用途(如拆墻改門等)。破殘的建(構)筑物外立面應及時整修,危險建(構)筑物及時拆除或整修。新建、擴改建的建(構)筑物根據(jù)城市規(guī)劃、技術規(guī)范和建筑風貌管控要求等,進行設計和建造,并與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第五條 城市文物古跡、歷史街區(qū)、歷史文化名城等保護對象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岳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guī)劃標準》(GB/T 50357—2018)等規(guī)定進行規(guī)劃控制。歷史保護建(構)筑物應設置專門標志,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裝飾裝修,禁止刻劃、涂污。其他具有歷史標志價值的建(構)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風格的建(構)筑物,宜保持原有風貌特色。

        第六條 禁止違章搭建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經批準建設的臨時建(構)筑物在許可期限屆滿后應及時拆除,造成損毀或污染的,應及時清理或修復。建(構)筑物屋頂應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堆放雜物。臨街建(構)筑物屋頂無吊掛、晾曬或堆放有礙觀瞻的物品。

        臨街建(構)筑物門窗、陽臺裝修、裝飾的樣式、材料、色彩應與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確因安全防護需要設置的防盜網(wǎng)和防護欄,不超出建筑物外墻;已安裝的要規(guī)范統(tǒng)一、整潔完好,不應超出墻體立面,銹蝕、陳舊、破損的及時維修更換,不得影響建筑外觀和通行。

        第七條 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安裝空調外機等設施的,應當統(tǒng)一規(guī)范設置,不得隨意變更位置和破壞建筑物外墻立面,空調外機等設施的下沿高度應符合《民用建筑設計統(tǒng)一標準》(GB 50352—2019)的規(guī)定。空調支架應采用耐銹性材料,不得占用人行道,并保持其外觀整潔,頂端無積物?照{冷凝水應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隨意排放。陳舊破損或已喪失功能的空調外機應及時修復或拆除。

        第八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形式。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yè)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yè)者應當及時清除。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裸露地面應按規(guī)定進行綠化、透水鋪裝或者覆蓋,并保持地面整潔、美觀,出現(xiàn)損毀和污染的,應及時修復或清理。

        第九條 城市各類工地應由圍墻、圍擋遮擋,圍墻、圍擋的設置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圍墻外側環(huán)境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墻面不得有污跡,無亂張貼、亂涂亂畫等現(xiàn)象。

        第三章 城市道路和橋涵

        第十條 城市街道應保持平整、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現(xiàn)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及水毀塌方等影響安全及市容觀瞻的情況,應及時修復。道路上設置的井(箱)蓋、雨箅應保持齊全、完好、正位,無缺損,不堵塞;如出現(xiàn)松動、破損、移位、丟失等情況,有關產權單位或管理維護單位應及時加固、更換、歸位和補齊。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在進行新建、改擴建、養(yǎng)護、維修等施工作業(yè)時,應嚴格遵守揚塵污染防治有關要求,并按規(guī)定在施工現(xiàn)場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施工廢水及泥漿必須經過沉淀過濾后方能排入下水道,不得對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損害。施工完畢后應及時平整現(xiàn)場、恢復原狀、拆除防圍設施。

        第十二條 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應保持暢通、完好,無占用盲道現(xiàn)象。因城市建設或者重大公益活動等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依法履行相關報批手續(x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信號設施;臨時占用期滿,應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 城市路口、橋涵、隧道等位置應按規(guī)范設置指示牌,各類標識標牌、標線應規(guī)范、完整、清晰。信號燈等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符合有關規(guī)定,保持完好、整潔。

        交通護欄、隔離墩應經常清洗、維護,出現(xiàn)損壞、空缺、移位、歪倒時,維護管理單位應及時更換、補充和校正。

        第十四條 臨時疏導點設置要科學、規(guī)范、有序。經批準設立的便民攤點,按照規(guī)范的時間、場所和經營類別經營,設置標識標牌,保持衛(wèi)生整潔。

        第十五條 人行道路面及側石頂面平整,道板色彩與周圍環(huán)境協(xié)調。道緣石、樹圍石應整齊、無缺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道緣石邊私設斜坡。路面破損的,應當采用同種同色材料及時修復。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的排水、排污設施須及時清撈疏浚,保持暢通,確保路面無積水。如遇暴雨天氣造成道路、低洼地段積水,要及時采取抽排等措施有效處理,不得影響交通通行。臨街建(構)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應采用暗溝暗管與地下排水排污管道接通,無污水溢流。

        第十七條 餐飲經營應符合城市管理相關規(guī)范要求,不得臨街設置鍋、爐、灶具和水池,不得在人行道上設立壓水井、水池,不得沿街安裝自來水龍頭、水槽、洗衣臺等設施。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應保持整潔,禁止車窗拋物,不得亂扔垃圾,不得亂倒糞便、污水。城市道路應定時清掃保潔,有條件的路段宜對道路采用水洗除塵。

        第十九條 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不得堆放、經營水泥、砂石、廢舊物品等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

        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煤炭、水泥等散裝、流體物料的,應當依法使用專用車輛或者采取全封閉裝載,并在裝卸過程中采取防塵措施。

        第二十條 城市橋涵應安全、完好、整潔,不得擅自在橋梁結構上鉆孔或設置其他設施。橋面鋪裝出現(xiàn)裂縫、擁包、坑槽、橋頭跳車,伸縮裝置出現(xiàn)松動、變形、破損,泄水孔出現(xiàn)堵塞,排水管出現(xiàn)缺失,欄桿、防撞護欄出現(xiàn)銹蝕、污穢、破損、缺失、斷裂、松動,擋墻、護坡出現(xiàn)開裂、破損、塌陷、傾斜等情況,應及時修復。

        第二十一條 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出入口構筑物造型應與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第四章 園林綠化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綠化、美化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要求,設計應充分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滲、滯、蓄、凈、用、排”理念,符合國家、省相應技術規(guī)范。新建、改擴建項目的配套綠化指標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并與主體項目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地應遵循生物多樣性及適地適樹原則,合理配置喬、灌、花、草,注重季相變化,不得盲目引進外來植物。城市綠地應定期進行修剪和養(yǎng)護,保持植物生長良好、葉面潔凈美觀,無明顯病蟲害、死樹、地皮空禿。綠地環(huán)境應整潔美觀,無垃圾雜物堆放。綠地圍欄、標牌等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

        行道樹以及道路綠化隔離帶應保持整齊、美觀,無死株、缺株、枯枝及病蟲害。行道樹樹穴內土面應低于圍石,應采用草坪、碎石等覆蓋,無泥土裸露;樹穴蓋板及圍石無缺損、無污漬。

        第二十四條 城市雕塑和街景小品及配套設施的造型、風格、色彩應與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保持完好、清潔和美觀。公園綠地內的水體清澈,無雜物漂浮。

        第二十五條 嚴禁侵占、踐踏公共綠地。不得在公共綠地種植農作物,飼養(yǎng)家禽、家畜;不得擅自在城市花木上懸掛、張貼、晾曬物品;不得采摘花朵、枝葉和果實;不得擅自砍伐、移栽城市花木。

        第五章 公共設施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按劃定的區(qū)域定點停放,保持整齊有序。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點)應布局合理、設置規(guī)范,不得占用無障礙設施。非機動車停車點不應設置在影響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觀道路及景觀區(qū)域內。已配建停車場(點)未經批準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設置和撤除,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除停車泊位,不得損毀、移動、涂改停車泊位標志、標線和設施,不得將停車泊位據(jù)為專用。

        禁止在沒有設置停車泊位的人行道、城市綠道或者設有禁停標志的道路上停放車輛。破損嚴重或者失去行駛功能的車輛禁止停放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qū)域內設置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專屬使用權的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

        第二十七條 郵政、通訊、廣播電視、電力、燃氣、供水、交通、消防、環(huán)衛(wèi)、文體休閑等公共設施,應設置規(guī)范、標識明顯,并定期維護和清潔,保持完好、整潔、美觀,與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各類廢棄的公共設施應及時清除。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設立的閱報欄、宣傳欄、信息欄、書報亭、售貨亭、彩票亭等,應統(tǒng)一規(guī)劃、設計、建造,保持外形美觀、干凈整潔、安全牢固,嚴禁跨門營業(yè)。

        電線桿、燈桿、指示桿等桿體和指示牌無亂張貼、亂涂寫、亂吊掛。各類標識標牌有機組合、一桿多用。

        第二十九條 公交候車亭應保持完整、美觀,棚亭內外表面無明顯積灰、無污染;座位保持干凈清潔,亭內無垃圾雜物、無明顯灰塵;燈箱表面保持明亮,亮燈效果均勻;站臺及周邊環(huán)境保持整潔。

        第三十條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huán)境衛(wèi)生公共設施應保持完好整潔,不得污染環(huán)境;應定期維護和更新。設施完好率不低于國家規(guī)定標準。

        第三十一條 城市中不宜新設架空管線設施,對已建架空管線應逐步進行入地改造。

        第六章 戶外廣告設施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設計符合國家、省相應技術標準規(guī)范,其形狀、規(guī)格、色彩等應與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兼顧晝夜景觀。

        戶外廣告版面使用的文字、商標、圖案應準確規(guī)范。陳舊、損壞的戶外廣告設施應及時更新、修復,過期和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廣告設施應及時拆除。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安裝應符合行業(yè)技術規(guī)范和質量標準要求,不得損害建(構)筑物、街景和城市輪廓線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壞被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其設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圖案必須與建筑及其所依附的載體相協(xié)調。

        第三十四條 廣告應張貼在指定場所,不得在沿街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橋梁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張貼。

        布幔、橫幅、氣球、彩虹氣模、空飄物、節(jié)日標語、廣告彩旗等廣告,應按批準的時間、地點設置。

        禁止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物控制地帶等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qū)域設置戶外廣告。不得采用擾亂道路交通秩序和影響行人通行的流動廣告方式進行商業(yè)宣傳。

        第三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盡量減少噪聲污染、光污染,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不得妨礙相鄰方通風、采光、通行。

        第三十六條 臨街門店招牌廣告應規(guī)范設置,不應多層設置,宜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以下設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寬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兩側墻面,且必須與建筑立面平行。

        第三十七條 公共汽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車載廣告應畫面簡潔明快、整潔美觀、內容健康、色彩協(xié)調,并保持完好、整潔,不得在車體前方和兩側車窗設置廣告。廣告制作不得采用反光等影響交通視線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利用道路空間資源設置的各類導向牌、指路牌、交通標志、地名牌、路名牌等設施,按國家相關標準統(tǒng)一設置、設計、合理布局,并保持整潔、醒目和完好。

        第七章 城市照明

        第三十九條 城市功能照明與城市景觀照明的規(guī)劃設計和建設應符合相關規(guī)范的要求。城市新建、改擴建項目配套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須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guī)劃,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guī)劃設計、建設和投入使用。

        第四十條 城市照明設施應按城市照明有關規(guī)定設置,符合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要求,避免光污染,保持整潔、完好,采用高效、節(jié)能、美觀的光源及照明燈具,亮度適中,不得過度照明,且應避免光線影響喬木、灌木和花草的生長。

        第四十一條 城市景觀照明應充分反映被照物體的特征,與建筑、廣場、綠化、水域等被照物體及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第四十二條 照明燈具和附屬設施應兼顧夜晚照明及白晝觀瞻。燈桿、燈具、配電柜等照明設備和器材應定期維護,保持整潔、完好,并確保正常運行。

        第四十三條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城市功能照明裝燈率達到100%、亮燈率不低于99%;城市支路、居住區(qū)道路及公共場所的城市功能照明裝燈率達到100%、亮燈率不低于95%。

        第八章 環(huán)境衛(wèi)生

        第四十四條 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河道、停車場、候車亭(棚)、集(農)貿市場、商場(店)、公園、街道游園、劇場及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小區(qū),根據(jù)責任分工進行清掃保潔,按照有關規(guī)范、標準設置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做到垃圾日產日清、設施完好,保持容貌整潔。

        第四十五條 集(農)貿市場及各類攤區(qū)、商場(店)等商品交易場所保持設施整潔,物品擺放有序,熟食、水產、生鮮肉類按規(guī)定分區(qū)經營,排水暢通,無積存垃圾,無污水溢流,無占道經營,無油煙、噪聲擾民,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做好除“四害”工作。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yè)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用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huán)境造成污染。

        洗車場所保持排污暢通,場地清潔衛(wèi)生。

        第四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舉辦節(jié)慶、文化、體育、宣傳、商業(yè)等活動,應在有關部門指定地點進行,并及時清掃保潔。

        第四十七條 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各類廢棄物和污水應當傾倒至垃圾儲存、轉運、消納場所,不得隨意傾倒。城市垃圾收運實現(xiàn)分類化、容器化、密閉化和機械化。

        危險廢棄物應由具有危險廢物運輸、利用或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醫(yī)療廢物采用專用包裝物或容器收集,連同專用包裝物或容器一起運送至醫(yī)療廢物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區(qū)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瀝青橡膠塑料等垃圾以及其他產生煙塵和惡臭污染的物質。

        第九章 城市水域

        第四十九條 城市水域力求自然、生態(tài),水面應保持清潔,無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尸體等漂浮廢物。禁止違法違規(guī)將生活污水、醫(yī)療廢水、工業(yè)廢水等排入城市水域,確保城市水域無發(fā)綠、發(fā)黑、發(fā)臭等現(xiàn)象。

        第五十條 城市水域沿岸、防護堤及親水平臺等休閑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嚴禁在各類設施上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不得晾曬、懸掛衣物。

        第五十一條 城市水域及河道兩側不得搭建有損岸坡、堤壩的建(構)筑物,新建的建(構)筑物應符合堤防安全的相關要求。對不符合河道景觀的違法建(構)筑物依法限期拆除或整改;對影響河道通暢的違法建(構)筑物、堆積物,有關部門應依法責成建設單位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整改、拆除或遷移。

        因建設工程需要、經批準設置的臨時阻水障礙物,在建設工程結束后應按規(guī)定期限清除,恢復河道通暢。

        第五十二條 城市水域及岸邊不得有從事污染水體的餐飲、食品加工、洗染等經營活動,嚴禁設置家畜家禽等養(yǎng)殖場。

        第五十三條 各類船舶、躉船、浮吊及碼頭等臨水建筑應保持容貌整潔,在港口、碼頭等場所進行物料裝卸、堆放等作業(yè)時,應符合揚塵污染防治的要求,各種廢棄物不得排入水體。

        第十章 居住區(qū)

        第五十四條 居住區(qū)內建筑物防盜門窗、遮陽(雨)篷、空調外機等應規(guī)范設置,建(構)筑物外墻、建筑小品保持完好、整潔、美觀,無明顯脫落和污跡,無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

        第五十五條 居住區(qū)內道路路面平整完好,無破損,道路暢通、整潔、衛(wèi)生,無亂搭亂建、占道設攤經營、堆放雜物等,排水溝暢通、無堵塞。

        合理設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點,并劃線有序停放,不阻礙通行,不占用、騎壓公共綠地、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等。

        第五十六條 居住區(qū)內公共設施應規(guī)范設置,報刊亭、快遞柜、閱報欄、變電箱、通信柜、各類桿線布局合理、整潔完好。公共娛樂、健身休閑、綠化等場所無亂晾曬、無積存垃圾、無積留污水、無安全隱患。

        第五十七條 居住區(qū)綠化植物應定期養(yǎng)護,無明顯病蟲害、無死樹,無種植農作物、違章搭建等毀壞、侵占綠化現(xiàn)象,綠化圍欄應保持良好、整潔。

        第五十八條 居住區(qū)內水體應保持清潔,并按規(guī)定在周邊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確保安全。

        第五十九條 居住區(qū)內的各種導向牌、標志牌和示意圖等應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六十條 居住區(qū)內嚴禁飼養(yǎng)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飼養(yǎng)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huán)境、影響他人生活,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飼養(yǎng)人應及時清除。

        第六十一條 居住區(qū)的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壓縮收集站、公共廁所等環(huán)衛(wèi)設施應規(guī)范設置,定期保潔和維護。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城區(qū)以外其他縣市區(qū)的城市容貌建設與管理,可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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